哈尔滨10.28特大毒品案侦破
作者: . 时间:2014-12-02 来源:黑龙江
本报讯(杨富军 刘成洋 记者 郭宪勇)11月25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破获了一起特大毒品案,缉毒人员经过两年一举摧毁了以“老鬼”为核心的贩毒吸毒团伙,并当场击毙了持刀疯狂袭警的犯罪嫌疑人。截止目前,30余名贩卖、购买毒品人员落网,其余涉案人员仍在缉捕中。
2012年岁末,呼兰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接到反映,一叫“大凯”的人贩卖吸食毒品。侦查员经过布控侦查发现,“大凯”确实在学院路等地贩卖毒品,但数量不大,属于“玩票”性质。警方决定放长线钓大鱼,找出“大凯”身后的上线。
一个月后,上线约“大凯”在太平桥一带会面。上线十分谨慎,与其在车上完成了交易。侦查员确定,此人在南通大街附近的一个小区居住。此人行踪诡秘,所有交易都在车上完成,所以一直无法确定身源。
经过一年的“猫捉老鼠”游戏,此人露出马脚。侦查员发现,此人名叫刘晓军(化名),在太平桥一带租房居住。刘晓军与其弟刘晓臣(化名)联系频繁,其弟一直在学院路附近租房居住,从事贩毒的违法生意。
2014年4月,又一条线索反映到禁毒大队,一绰号“老鬼”的人涉嫌贩毒。侦查员找人给“老鬼”打电话,联系毒品。双方约定在呼兰区幸福街老市场餐厅交易,几分钟后双方在车上完成了交易。“老鬼”的深色车窗一直关着,从外面看不见里面的任何情况,“老鬼”的车迅速离开了侦查员的视野。
“老鬼”是谁?侦查员在以往的涉毒人员中调查,大家只知道有这么个人物,但他行踪诡秘,一直没人知道他的真实身份。
此时,涉毒人员的一句话引起了侦查员的注意—— “老鬼”因吸毒被警方处理过。侦查员在已处理过的涉毒人员记录中展开排查,来自许堡乡小许堡村的吸毒人员引起了侦查员的注意,经认真查证,证明此人就是“老鬼”。“老鬼”落脚点众多,从不在一个地点待上24小时,而小许堡村是他最重要的落脚点之一,其妻子孩子还在那里生活。
“老鬼”发展了几条下线,几乎都是女人。其重要下线之一“孟嫂”,首先进入侦查员的视线。侦查员把车停在“孟嫂”楼下监控,在“孟嫂”家楼下,“老鬼”开车来送过货。“孟嫂”有活就接,有人来买毒品,大方的叫人上楼。身边带着孩子离不开手,她就在阳台上把毒品扔给来人。
“老鬼”的另一下线“美美”,没有登记与人同居,已有身孕在身。此人反侦查能力极强,每次与要货的人接头,都在小区不同的大门之外。侦查员蹲守了半个月,依旧无法确定其居住的具体房间。然而侦查员发现,“美美”由于怀孕,有时身体慵懒,会叫外卖上楼。根据这条线索,侦查员确定了“美美”的具体住址。
2014年10月1日开始,公安部打响了“百城禁毒会战”。经过8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老鬼”这条毒线已链条清晰,此案被省公安厅确立为“10•28”省级目标案件。
11月24日,呼兰分局成立抓捕组,分成三个小组,分别负责抓捕“老鬼”、“孟嫂”和“美美”。,
25日6时40分,抓捕组得到线索,“老鬼”接上一女子准备回暂住地。两组侦查员上下夹击,将“老鬼”制服。侦查员在“老鬼”的身上查获一把管制刀具,在他的车上,搜出一木糖醇盒冰毒, 9小包冰毒和仿真枪。
侦查员又得到线索,“美美”约了她的下线李某一起吃饭。抓捕组迅速布控,半小时后在“美美”家楼下将其控制。其他贩毒成员也相继落网。
“美美”落网,落入侦查员手中的手机接到一条短信:“我是胖子,有没有东西,我要买点”。很明显,这是一条主动上钩的“鱼”。侦查员给他回了条短信:上我家来吧,我肚子疼,下不了楼。“胖子”在“美美”家门外敲门,侦查员打开房门,亮明身份实施抓捕。“胖子”挣脱后从身上拿出一把尖刀,持刀拒捕、辱骂抓捕人员,与抓捕人员展开对峙,并电话叫人上来帮忙。警方果断开枪,将“胖子”击毙。经查,“胖子”本名董全,兰西县人,无业,有寻衅滋事等前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编辑:王珂
发表评论须知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本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 您在本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本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凡注明"来源:"环球传媒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球传媒网》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环球传媒网》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栏目推荐
栏目最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