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 3
本站公告:
严正声明 本网接到多起举报称:江苏连云港地区有人仿冒我方《环球传媒网》名称及制作假冒网页和栏目从事非法活动。其假冒网站的违法行为与本网无关,我方网址是:www.hqjjw.net 请认真核对!

当前位置: 主页 > 公检法司> 正文

公安部交管局:窗口缴罚将严格对比驾驶人图像

作者: . 时间:2014-04-08 来源:新民网

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公安部123号令实施已一年有余,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近日就123号令实施效果、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回答了记者提问。针对越来越猖獗的“买分卖分”现象,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大对违法图片的审核力度,核实前来处理违法的驾驶人和违法当事人是否一致,打击非法中介,遏制“买分卖分”现象。

  遏制“买分卖分”

  部署

  杜绝非法中介“顶包”消分

  据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遏制“买分卖分”现象,将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准确采集驾驶人图像等信息,加大对违法图片的审核力度,核实前来处理违法的驾驶人和违法当事人是否一致,以此杜绝非法中介“顶包”等现象,加大对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民警和聘用人员的教育、管理力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处理交通违法记分,严格撤销交通违法记分的审批权限;还将规范违法查处,加强执法管理,减少执法争议;将严打非法中介,组织力量加强对交警队、车管所、违法和事故处理窗口、安检机构等办公场所及周边秩序的管控,会同治安、刑侦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统一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以“消分”“铲分”“代扣分”等名义欺诈、扰民行为;将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以任何借口违规消除违法记分,对存在以罚款代替记分、违规变更违法记分、内外勾结谋取私利、办关系案和人情案的,一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

  贴反光膜也能拍清驾驶员

  电子探头是否能够清晰拍摄驾驶员图像?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日前利用全市2000多个高分辨、高识别视频探头启动针对“开车打手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行动。

  新华社记者在武汉市交管局指挥中心看到,有的画面非常清晰,可辨识驾驶员人脸,而且新引进的“超级电子眼”有偏光功能,即便是车辆前窗贴了反光车膜,也能看清驾驶员举动。

  观察

  非法产业链严重干扰执法

  在“史上最严交规”针对多项恶性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计分值的背景下,“买分卖分”现象猖獗是必须严厉打击的重点。这种非法产业链严重干扰“史上最严交规”制度设计的初衷,并使相关信用数据搜集的可信性失真,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严重动摇交通违法行为非现场执法公信力的基础。

  从公安部交管局下一步将采取的几个重要举措分析,“买分卖分”产业链赖以生存的土壤包括目前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没有严格核对驾驶人图像等信息,存在“买分卖分”非法中介,有内鬼等。对此,应当从科技突破、跨部门联动、严格执行内部纪律等方面形成合力。

  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和进化,“史上最严交规”的一些条款仍有可能在执行力和制度设计层面更加严格、更加完善,发挥更大的保障公共安全、促进交通环境和交通文明和谐良性发展的作用。

  关于“闯黄灯”

  黄灯通行细则启动修改程序

  据介绍,123号令实施中社会对“黄灯”问题的讨论,使公众对违反交通信号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更加深刻、全面,更加自觉约束规范路口驾驶行为。

  一年来,汽车路口闯红灯的现象明显减少,车辆行经路口主动减速、主动让行的明显增多,路口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据统计,2013年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同比下降40.2%。

  公安部认真听取了各方对黄灯信号通行规则问题的意见,目前正在结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相关细则,已启动有关修改法律的程序。

  从道交法相关细则的层面完善黄灯的相关规定,可以有效提高黄灯的警示作用,起到路口净空的作用,并减少个别司机在路口强闯黄灯灯尾引发的事故隐患。

发表评论须知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本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 您在本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本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凡注明"来源:"环球传媒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球传媒网》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环球传媒网》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Copyright © 2008-2010 WWW.HQJJW.NET.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环球传媒》 版权所有:《环球传媒网》 投稿邮箱:hqcmw2012@163.com 本网法律顾问:王鑫海 新闻热线QQ:160867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备案号: 京ICP备120430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