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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警方出台《依法快速办理 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

作者: 关宗霁金钢 郭宪勇 时间:2014-08-04 来源:黑龙江

       本报讯(关宗霁 金钢 记者 郭宪勇)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轻刑适用、促进社会和谐,哈市警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制定出台了《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依法可能判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压缩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等方式,快速办理的程序。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严格依法原则、提高效率原则、保障权利原则。

         办法规定,依法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罚金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供述稳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适用法律无争议;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少于二人(含二人),涉案犯罪事实一起,案由为一罪名;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下列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危险驾驶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涉案数额较小的盗窃案件;情节轻微或涉案数额较小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情节轻微的妨害公务案件;情节轻微的寻衅滋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类且符合适用快速办理案件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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