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 3
本站公告:
严正声明 本网接到多起举报称:江苏连云港地区有人仿冒我方《环球传媒网》名称及制作假冒网页和栏目从事非法活动。其假冒网站的违法行为与本网无关,我方网址是:www.hqjjw.net 请认真核对!

当前位置: 主页 > 案例纪实> 正文

哈尔滨扫黑除恶第八批宣判 最高被判刑12年 附3起案例

作者: 记者郭宪勇 时间:2019-05-30 来源:黑龙江

本网讯记者郭宪勇530记者从哈尔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哈尔滨市第八批集中公开宣判情况进行新闻发布当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组织道外区香坊区呼兰区3个基层人民法院对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涉案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
    新闻发布会现场会

    截至目前哈尔滨市共开展了8批次的集中公开宣判审判涉黑涉恶案件45,343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其中本次集中公开宣判的 3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犯罪类型包括通过碰瓷敲诈勒索出租车司机的恶势力团伙犯罪通过套路贷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涉恶犯罪团伙犯罪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别是百日攻坚战开展以来哈尔滨市不断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乱必治的原则将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哈尔滨市将持续加大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快侦快诉快审快判不断提升办案质效继续向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延伸通过深入组织开展乱点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三起案例

  一道外区法院宣判的李某某6人诈骗敲诈勒索盗窃案

  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20175月至201810月期间先后纠集刘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人分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1506南岗区盟科观邸A12006室等地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由李某某组织领导某某某某某某等人为骨干分子纠集张某某等其他成员组成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签订虚高借条虚假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并制造虚假付款证据而后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单”、强立债权等或使用软暴力滋扰纠缠开锁入室出租房屋等方式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单强立债权或使用软暴力滋扰纠缠开锁入室出租房屋等方式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后由李某某每月支付集团成员2000工资提成奖金”。该集团的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对各被害人进行了退赔
    道外区法院依法以诈骗敲诈勒索罪判处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处其余5名被告人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六万一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香坊区法院宣判的刘2人敲诈勒索诈骗

20164月至5某某已判决纠集刘等人在哈尔滨市区内以碰瓷手段对出租车司机连续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邹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发后二人退赔了所得赃款

香坊区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刘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呼兰区法院宣判的郭某某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团伙漏犯

20179某某与同案犯田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有分有合互相配合虚构无抵押放款快的事实巧立名目收取保证金违约金诱骗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在呼兰区学院路以套路贷方式骗取在校大学生财物形成恶势力某某负责为无力偿还贷款的被害人进行网络贷款。20171218伙同田某某将被害人尹某某骗至其车库内以尹某某贷款到期未还违约为由同郭某某一起对尹皓达进行殴打威胁某某强行用尹某某的手机进行网络贷款转给郑某某500转给田7980共计敲诈勒索尹某某8480

呼兰区法院认为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判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编辑:李韬

发表评论须知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本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 您在本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本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凡注明"来源:"环球传媒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球传媒网》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环球传媒网》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Copyright © 2008-2010 WWW.HQJJW.NET.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环球传媒》 版权所有:《环球传媒网》 投稿邮箱:hqcmw2012@163.com 本网法律顾问:王鑫海 新闻热线QQ:160867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备案号: 京ICP备120430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