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第十三批涉黑涉恶集中公开宣判 25名被告人获刑
作者: 记者郭宪勇 时间:2019-08-07 来源:哈尔滨政法委
本网讯(记者郭宪勇)8月6日上午,哈尔滨市法院组织道外区法院等6个基层法院对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8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25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组织的第13批集中公开宣判。这9件黑恶犯罪案件,有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漏犯;有长期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出租车驾驶员向其交纳保护费,非法控制出租车运营市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对业主及装修工人进行恐吓,阻止进户及装修,给小区居民及装修工人造成恐慌的恶势力团伙;还有此前宣判的夏某颖团伙、于某团伙、闫某明团伙及吕某财团伙的漏犯。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罚金。
本次公开宣判的9件案件中,双城区法院宣判的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因部分涉案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本次新闻发布会不予通报。下面主要通报其余7件案件的情况。
一、道外区法院宣判的徐某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包庇、诈骗案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杨某(已判刑)于2015年10月成立了哈尔滨志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系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徐某亮于2015年11月参加该组织,成为该组织成员。该组织由杨志组织领导,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签署空白租、卖房协议等手段,并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在该组织犯罪过程中,徐洪亮参与实施审件、放款、催收等行为。该组织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二)诈骗事实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亮参与诈骗犯罪5起,犯罪数额为既遂数额96 650元,未遂数额20 000元。
(三)敲诈勒索事实
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亮参与敲诈勒索犯罪6起,犯罪数额为既遂数额86 600元,未遂数额13 300元。
(四)包庇事实
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徐某亮指使周某泉、陈某铭、韩某向公安机关出具虚假证言,让三人谎称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孙某的韩某、王某丹、周某泉系陈某铭经营的手机分期平台的工作人员,所催收的是孙某欠手机分期平台的款项,而非欠杨某的款项,致使杨某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道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徐某亮明知杨某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按照杨某的指示为被害人办理“无抵押贷款”,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亮明知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曾指使他人对不能按照虚假借款协议支付“欠款”的被害人采用恐吓、尾随、纠缠、威胁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勒索财物,仍按照杨某的指示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纠缠部分被害人,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某亮明知杨某是犯罪的人而仍指使他人为其提供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亮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徐某亮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案诈骗犯罪、敲诈勒索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应依照处罚较重的既遂处罚。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徐洪亮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二、双城区法院宣判的王某龙、徐某胜、韩某雷寻衅滋事案
佟某会(在逃)、李某彬(在逃)、王某龙系黑龙江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佟某会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彬系该公司监事,王某龙系该公司经理,韩某雷系该公司保安,徐某胜系王某龙司机。2018年5月至10月,以王某龙、佟某会、李某彬为纠集者,韩某雷、徐某胜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未付清建筑商郭某建筑尾款的前提下,并在郭某阻拦下强行砸破单元门让业主入住尚未交付的房屋。王某龙、佟某会、李某彬感觉自己所支付给马某某作为动迁补偿款的8套住宅和2套门市房超过之前所签订的拆迁金额,多次找到马某某想要回4套抵顶房无果,后王某龙、佟某会、李某彬多次指使韩某雷、徐某胜对业主马某某及装修工人采取辱骂、打砸方式进行恐吓,阻止进户及装修,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给小区居民及装修工人造成恐慌。其中,王某龙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8次;徐某胜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7次;韩某雷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6次。
双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龙、韩某雷、徐某胜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多次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龙系主犯,韩某雷、徐某胜系从犯。韩某雷系累犯。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王某龙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韩某雷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徐某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王某龙、韩某雷、徐某胜退赔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0 800元。
三、道外区法院宣判的冷某敲诈勒索案
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冷某伙同闫某明、欧阳某亮、刘某滨、杨某、穆某姬、庄某波(均已判决)等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香坊区、宾县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有组织地寻找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司机,伺机驾车尾随并故意碰撞被害人车辆,以报警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冷某等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冷某实施敲诈勒索罪6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02 300元,犯罪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冷某于2019年3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
道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冷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以闫某明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冷某系主犯,案发后冷某主动投案自首,供认犯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巴彦县法院宣判的付某寻衅滋事案
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哈尔滨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安某(在逃)取得了哈尔滨市至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大客车经营权后,为垄断客源,与夏某颖(已判刑)一起组织并指挥被告人付某以及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刘某民、王某(均已判刑)、张某(在逃),在其客车运营线路上以暴力手段阻止其他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肆意拦截车辆,辱骂、恐吓、殴打司机及乘车人,并打砸车辆。其中,付林参与作案5次,后于2019年5月5日到巴彦县公安局投案。其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7月11日5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夏某颖在巴彦县镇东乡镇东中学附近将被害人任某某(男,时年35岁)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夏某颖上前非法盘查任某某拉客情况,在任某某提出质疑时遭到辱骂,夏某颖与付某用拳头击打任某某面部、肩部,并将任某某拽下车,付某踹任某某一脚,夏某颖击打任某某面部一下,任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夏某颖赔偿任某某人民币300元。
(二)2017年7月20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刘某民在巴彦县镇东乡王家店道口处将被害人张某某(男,时年27岁)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二人非法盘查并辱骂车内人员,在张某某拉乘的父母下车后,付某、刘某民从其驾驶的车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棒球棒欲殴打张某某父子,因张某某母亲被害人乔某某(女,时年48岁)上前劝阻,被付某等人用棒球棒将头部、手部打伤,张某某打电话报警,二人误以为张某某找人来帮忙,故二人也打电话召集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到现场,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而未再次发生撕打。经医院诊断:乔某某头皮外伤、左手软组织挫伤。案发后,安某赔偿乔某某医疗费人民币6 000元。
(三)2017年10月9日5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路某在巴彦县镇东乡振生村张家岗屯附近将被害人闫某某(男,时年56岁)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付某上前非法盘查并辱骂闫某某,用拳头击打闫某某面部、身体等部位数下,之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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