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报2019年度执行工作5起典型案例
作者: 刁广才 曹冰峰 时间:2019-12-30 来源:哈铁中院
本网讯(刁广才 曹冰峰)12月30日上午,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英达向与会媒体通报2019年度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例一:齐铁法院迅速执结17起涉民生案件
2019年11月5日至20日,齐铁法院用时12个工作日顺利执结17起涉民生案件。该批案件经齐铁法院加格达奇法庭调解结案后,被告哈尔滨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向齐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逐案阅卷,联系申请执行人,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有的为个体工商户,有的为建筑工人,有的为工勤劳务人员,多数申请执行人均无固定工作,亦无其他生活来源,急需案件款维持生计。齐铁法院执行团队当即决定迅速行动,务必让所有申请执行人拿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真金白银”。 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尚有余额,为确保案款第一时间执行到位,执行团队加班加点制作扣划文书,并于次日进行现场划拨,终于成功将全部案件款划拨到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案件款,至此17起涉民生案件全部执结,执行到位金额共计40万元。
案例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韩某、于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哈铁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受黑龙江省高院、哈铁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办理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306,666元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申请人王某和被执行人韩某在2017年11月经李某介绍认识。当时,韩某声称与于某合伙在绥芬河市做生意,资金周转上出了一点问题,需要向王某借人民币200万元,借期三个月,由李某作担保。三个月后,韩某和于某并未还款,王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韩某和于某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韩某、于某归还王某欠款及利息,李某负保证责任。哈铁法院受理案件后,联系三位被执行人时,三名被执行人拒接电话,拒收法律文书。经司法网络查控发现于某名下有一处房产,经过近一个月调查走访,办案人终于见到了于某的母亲及担保人李某。
于某母亲说,于某定居俄罗斯,长期不在国内,她会转告于某努力筹措资金归还欠款。韩某名下无任何财产,经申请人提供线索,韩某在绥芬河投资了公交线车,韩某是绥芬河市的生意人,也是司法界的“名人”。据调查,韩某有多次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他在绥芬河市以300万元注册成立的公司竟然是为了帮助其他案件的“老赖”转移财产。
韩某每天和妻子出双入对,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照顾病重岳父,送外孙女上学等等,需要还钱时,妻子却拿出了十年前就办理的离婚证。韩某将自己的几套房产及门市房都登记在妻子、小姨子和女儿名下。种种情形显示,韩某是一个具有丰富的拒执经验、名副其实的“老赖”。
此时韩某正乘车前往哈尔滨,于是执行干警和铁路部门取得联系,在绥芬河开往大连的火车上对其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实施了司法拘留。目前,韩某因拒执罪已经移送司法机关。
经办案人员反复的释法析理,阐明解决执行难的形势及抗拒执行的实际后果,于某母亲代替于某偿还了160万元,加上担保人李某的还款,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三: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5年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某在哈尔滨市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承租中华牌V3车辆一台,租期36个月,约定剩余租金4.4万元自2016年7月开始偿还,每月偿还1500元,共36个月。但自第一期应偿还租金开始,张某拖欠租金,张某及该车辆也不知下落,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向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本息及各项费用4.8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申请强制执行,经指定管辖,交由佳铁法院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该被执行人张某早已下落不明,法院一方面向被执行人张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惩戒提示,另一方面立即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对其名下的存款4000元进行了冻结,到哈尔滨市车管所查封了该车的档案。因邮寄送达无人签收退回,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找张某线索,在被执行人张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周围群众的协助下得知,被执行人张某早已搬离当地,当前户口为空挂户,家中亲属仅有其母亲在韩国长期务工,张某一般随母亲在韩国务工,但偶尔会回国工作。为促使被执行人张某现身,执行人员遂对张某进行了限制消费,通过限制其购买机票迫使其主动联系法院。
一个月后,张某果然从韩国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告知现在韩国,已经被限制购买机票,不能回国,想咨询情况。原来,张某承租申请执行人车辆后,就将车辆交给朋友在使用,自己长期不在国内,忘记向申请执行人定期偿还租金,也不知道案件被起诉执行一事,执行法官告知张某必须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张某请求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回国了解相关情况。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临时解禁。张某回国后,立即来到法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对欠款数额存有异议,执行人员对张某进行劝导,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告知相关风险,最终张某主动偿还了债务,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四:哈尔滨某银行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哈尔滨某银行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偿还哈尔滨某银行借款3万余元。因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很快进入执行程序。经哈铁中院查明,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逃避执行意图明显。承办法官到赵某居住地齐齐哈尔展开实地调查,并通过赵某母亲定位到赵某工作地点,找到赵某本人,其承诺十日内还清全部款项。但此后,赵某或拒绝接听法院电话、或以正在筹集款项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两次传唤赵某到法院接受询问,赵某均未到场。12月11日9时,在齐铁法院的配合下,哈铁中院执行干警成功在于赵某工作地将其控制并拘传至齐铁法院。通过对赵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导,以及拒不履行法律后果的释明,赵某感受到法院执行的强制性和威慑力,表示愿意主动偿还债务,11时,赵某筹集到案件款1.39万元,14时50分,赵某母亲及赵某所在企业经理到法院了解赵某案件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向二人释明利害后,经理表示愿意帮助赵某偿还剩余款项。15时30分,赵某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案例五:某银行哈尔滨分行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执行人李某某从申请人某银行哈尔滨分行贷款购买房产并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因逾期不还房贷与申请人产生了借款合同纠纷。该案由南岗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应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共34万余元。省法院指令哈铁中院执行。
立案后,案件随机分配到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手里,办案法官第一时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了解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后发现,李某某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短时间内无法足额偿还,在办案法官的耐心劝说下,李某某最终提出以长期分期付款的方式还清欠款,但遭到了申请执行人的拒绝,并坚持一次性偿还足额钱款否则拍卖房产。办案法官决定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并多次向被执行人阐释主动还钱与被动执行的利害关系,劝其一次性付清欠款,否则会在房产成功拍卖后遭受更大的财产损失。但考虑到被执行人确实有现实困难,承办法官数次往返某银行哈尔滨分行处协商,最终银行同意为被执行人减免部分利息。12月2日,申请人收到了李某某的全部欠款34万元,案件圆满执结,获得执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认可。
哈铁中院坚持执行工作“一把手”工程常态化。由“一把手”担负起抓思路、抓调研、抓推进、抓落实等主体责任,统筹全局、带头上阵,特别是办理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了执行质效的提升。
发表评论须知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本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 您在本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本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凡注明"来源:"环球传媒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球传媒网》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环球传媒网》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栏目推荐
栏目最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