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报危险驾驶犯罪及典型案例
作者: 刁广才 记者郭宪勇 时间:2019-08-15 来源: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报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及典型案例
本网讯(刁广才 记者郭宪勇)15日上午,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哈铁两级法院2017年至今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并公布3起典型案例。 发布会由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云祥主持,刑事审判庭庭长舒巍做主旨新闻发布。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由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严重威胁着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哈铁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惩处危险驾驶犯罪,努力维护铁路运输领域公共安全,为广大旅客营造良好的出行秩序。
2017年至今,哈铁两级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80件,审结案件180件,结案率100%,判处拘役180人,并处罚金刑180件,判处财产刑总额人民币884 900元。
从哈铁两级法院近年来危险驾驶犯罪审理情况看,当前黑龙江省铁路运输领域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哈铁两级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单一,均为醉酒后驾车,无其他如追逐竞驶、超重超载超速驾驶、运输危险化学用品的犯罪行为。在醉酒驾车犯罪分子中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罪犯居多。
由于铁路管辖区域的特点,哈铁两级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案发地点均为铁路平交道口或火车站站前广场,180名罪犯中除一名女性外,其余均为男性,性别单一。
哈铁两级法院判处的180名危险驾驶罪犯中,具有公职的人员只有2人,其余均为农民、个体和无固定职业人员,而无固定职业人员占大多数。
哈铁两级法院审结的180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无一件上诉案件,无一件抗诉案件,服判息诉率为100%。所判处的罚金被告人基本上都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到位率较高。
哈铁中院经过调研,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统一量刑标准,尽量消除此类案件在地区间量刑上的差异。血液中酒精含量自80毫克/100毫升起,每增加40毫克/100毫升,可增加刑期十五日;血液中酒精含量每增加20毫克/100毫升,可增加罚金刑1000元。对被告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情节的,每项情节增加刑期十五日至一个月。这一量刑标准在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和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行,效果良好,哈铁两级法院将在全系统内执行上述标准,确保对所有被告人均能罪刑相适应,且量刑均衡。
哈铁两级法院严格执行司法公开制度,案件审理公开,庭审公开,并同步录音录像,严格执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确保文书全部上网公开,让当事人知道法院判决的依据和以往判决的结果,不但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同时也杜绝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让整个审理过程在公开下进行,真正实现了阳光司法。
据了解,哈铁两级法院探索对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了速裁程序,有的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了5天,有的从案发到判决也仅用了15天至20天。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能够保证案件质量。
哈铁两级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不是就案办案,而是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探索在火车站等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请铁路干部职工、候车旅客等参加旁听,实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巡回审判结束后,法官们就地讲授法治课,向旁听群众宣传什么是危险驾驶、危险驾驶的危害、危险驾驶会给自己带来的哪些后果等,让广大群众不但亲身感受到法律的严肃,也增强了遵法守法的意识。为扩大宣传效果,铁路法院设计制作了宣传单、展板等宣传材料,到车站、广场、铁路道口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开展宣传工作,发放宣传单,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减少交通事故发生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
被告人唐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4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G22953别克牌小型轿车,在通过城鸡线60公里230米铁路道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2月15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2.390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徐某危险驾驶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30日19时40分,被告人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ETB580的红灰色奇瑞牌出租车,拉载乘客到达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西站二楼落客平台时,被值勤公安民警拦停检查。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公安民警将徐某带至大庆市第四医院提取血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归案后,徐某对自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案发时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
【裁判结果】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此次又醉酒无证驾驶营运机动车拉载乘客,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全部犯罪情节,对徐某应从重处罚,但可适当减小从重幅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
被告人时某危险驾驶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时某在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M29410的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经哈尔滨西站落客平台桥下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9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在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系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编辑:张欣
发表评论须知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本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 您在本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本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凡注明"来源:"环球传媒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球传媒网》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环球传媒网》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