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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痛悔,买了10多年的房子,突然被查封!当初一个决定害惨全家

作者: 萧山日报 时间:2020-08-06 来源:萧山日报


   当初全款买了经济适用房却心疼手续费而一直没有过户没想到好好的房子却被卷进了原房东的债务纠纷之中成了炮灰”……

   近日杭州萧山男子的这一奇遇”,以自身的肉痛经历给大家敲响了警钟——没有白纸黑字做保障就别怪生活给你无情上了一课

   全款买了经适房一张收条当证明


    2006来先生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两年后他把这套房子转手出售给了戚先生

    购买这套房子时戚先生是一次性支付全款的按照规定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所以,“默契的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转让合同当时来先生向戚先生出具了一张收条表明已收到该房屋的转让款

    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戚先生很快搬了进去也一直未要求来先生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这一拖就拖了十年之久


   为什么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戚先生却迟迟不开口原来他觉得过户需要再交纳土地出让金为了省钱他索性就不去办理了


  想省小钱未过户法院判决吃大亏


   这样冒险的做法其实暗藏危机

   2018该房屋突然被法院查封了戚先生一头雾水,“我又没欠钱为什么把我房子封了?”细问得知,“祸根在原先的房主来先生那里——原房主在外面欠下债务无法偿还他的债权人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的财产该房屋由于一直未过户所以在仍在原房主名下

   面对这个强制执行戚先生提出了执行异议,“我都在这个房子里住10多年了早就是我的财产了你们无权这么做!”为此戚先生与来先生的债权人闹上了法庭争论这个房子到底能不能被强制执行

   案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戚先生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他败诉了


   委屈喊冤求对策律师支招可追偿


   法院的判决给了戚先生当头一棒他想不通住了十多年的房子怎么要替原房东还债呢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的朱锦波律师为他解答了疑惑

   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房屋作为不动产只有完成过户的流程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那么是不是只要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就无法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说”?其实不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只要满足上述的四个条件即使没有过户房子也不会被强制执行但是在本案中戚先生虽然实际占有了房屋并且付清了转让款但是双方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这么多年也没有积极要求过户对房屋没有过户的结果有明显的过错所以法院判决戚先生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不过律师也指出戚先生虽然输了官司但不影响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效力他可以要求来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按照该房屋市场价200万来估算要求其赔偿房屋的差价损失

 

律师提醒

 


   买房时要及时过户方能落袋为安在购房过程中大家要擦亮眼睛尤其是购买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虽然价格普遍比商品房要低但是其往往需在满足特定的时间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有的卖家在不具备过户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出售并与买家商定若干年后再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在此期间一旦卖家的经济状况恶化就有可能波及到其名下的房屋买家的权利就有可能受损


来源萧山日报

编辑: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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