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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银行卡被盗刷42笔,银行:你未购买短信服务…法院判了

作者: 王纳 时间:2021-07-18 来源:广州日报

银行卡明明就在身上

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

这种情况银行该不该担责


近日深圳的覃女士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这次她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始末


14万被转走储户未收到通知 

    覃女士2013年在深圳Z银行开了一张储蓄卡此后三年多一直将自己的薪资存入此卡。2017330覃女士查询到卡内尚有存款150,277.93然而几天后的43覃女士通过柜员机查询发现卡内余额仅剩8836.5在拨打客服电话查询后得知该卡被人于境外盗刷42共计141,441.41于是覃女士立即紧急挂失并前往派出所报案


由于覃女士未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借记卡被盗刷期间没有收到Z银行的任何电话或短信通知

 

   她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偿还全部存款与利息


   而Z银行则认为覃女士没有自费购买短信通知服务进而没有及时止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双方交涉无果后覃女士遂将Z银行诉至前海法院


   经审查前海法院依法做出判决Z银行应赔偿覃女士损失的141,441.41元及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3139元也由Z银行负担宣判后,Z银行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焦点一短信通知服务

   办案法官指出该案的焦点在于短信通知服务首先短信通知服务独立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之外储户对于是否购买该项服务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其次银行无权要求储户必须购买更不能因为其没有购买有偿服务而让储户承担不利后果


    再次银行有义务通过技术信息手段为储户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并主动通知储户其银行卡内交易变动情况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储户未购买其提供的有偿服务有所减免更无权据此要求储户承担借记卡被盗刷的相关损失


焦点二:“凭密码交易即为本人交易


   被告银行认为如打破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行为的银行卡自助交易基本原则而简单判定银行对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容易引发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的不利后果降低社会整体资金流转和社会活动效率且可能刺激与鼓励储户自行或与犯罪分子合谋骗取银行资金从而严重威胁金融生态安全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行为”,并非银行卡自助交易的基本原则该主张仅是被告作为金融机构的单方意见无任何法律依据确定存在该原则


   其次所谓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骗取银行资金也是被告的一种推定每一件持卡人向银行索赔的案件均需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如果是恶意索赔绝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后即使少数人存在犯罪的可能性也不应由全体守法的银行卡使用人承担后果不能因存在犯罪的可能性而不保护善意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相反由银行承担相应的伪卡盗刷责任可以促进金融行业积极进行技术升级保障金融业银行卡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编辑:赵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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