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人民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作者: 马清彬 王志超 时间:2021-09-01 来源: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环球传媒网9月1日讯(马清彬 王志超)8月31日,由绥化市庆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的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庆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庆安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陆贵星,第五检察部主任隋伟忠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庭审,履行法律职责。
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使用自家的554型号旋耕机,在庆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金沟林场201林班45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面积24.52亩,用于种植黄豆,致使林地原有森林植被及土壤全部毁坏。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对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审查起诉时,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触犯刑律,且破坏了生态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对被告侵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全部损失。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合议庭发表出庭意见:
生态环境破坏容易,保护难;生态损害容易,修复难。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绝不能为了个人一己私利与青山绿水对立。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被告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自愿赔偿生态资源修复金16347元。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该案的成功办理,追究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追究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给生态环境资源破坏者带来强烈的震慑作用,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检察官说
近年来,生态环境资源问题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与人民群众热切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就是幸福。“拥有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是每个中国人的梦想”。
编辑: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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