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人民法院 妥善化解涉企执行案件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 马清彬 张轶峰 时间:2021-08-26 来源:明水县人民法院
环球传媒网26日讯(马清彬 张轶峰)“达成和解,对我们双方企业都是双赢,既不影响生产,又保障双方利益”。近日,黑龙江省明水法院执行干警通过释法明理,申请人A钢结构安装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执行人B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现金100万元,A公司放弃剩余款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2014年6月,申请人A钢结构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B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进行生产车间、成品库及原料库的钢结构制作与安装。施工完毕后,约定总造价为336万元,B公司给付工程款80万元,剩余部分一直未给付,A公司将B公司诉明水县人民法院,经调解,约定于2016年9月给付剩余款项。到期后,B公司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故A公司向明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B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B公司主张并不是赖账不还,而是最近几年因为疫情市场销售不好,导致资金流转困难,并且之前已经偿还一部分了,目前尚欠140余万元。
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后,承办法官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多措并举,综合考虑。首先积极联系A公司,为B公司争取时间,尽快度过难关。然后在保证A公司合法利益的不受侵害的同时,平衡双方矛盾。最后,在整个执行的过程中,慎用失信惩戒,以保证B公司能够正常与其他公司交易,生产经营正常运转。
经过一番努力,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非常理解对方,并就案件执行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一次性给付现金100万元,剩余款项A公司全部自愿放弃。B公司于8月13日当日给付全部100万元,至此,此案全部执行完毕。
该案是明水县人民法院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成功范例,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予被执行企业宽限期,积极引导达成和解,为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创造条件,在保证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编辑:张欣
发表评论须知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本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 您在本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本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凡注明"来源:"环球传媒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球传媒网》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环球传媒网》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