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 3
本站公告:
严正声明 本网接到多起举报称:江苏连云港地区有人仿冒我方《环球传媒网》名称及制作假冒网页和栏目从事非法活动。其假冒网站的违法行为与本网无关,我方网址是:www.hqjjw.net 请认真核对!

当前位置: 主页 > 各地资讯> 正文

办理出国出境证件可到城区公安分局

作者: . 时间:2014-07-02 来源:.

办理出国出境证件可到城区公安分局

       制图/王斌本报讯(记者 颜家文 实习生 刘萌 通讯员 施亮)务工人员在长沙落户以后在区县(市)公安机关即可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在城区派出所1个工作日内就可办结……即日起,在长沙办理人口与出入境业务,将享十二项便民利民新措施。

  昨日,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推行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十二项便民利民措施”,内容涉及户口和居住证办理、出国境证件受理、出入境申请、身份证办理等业务。同时,公布了咨询投诉电话(出入境业务: 8258762382587653;身份证业务:82587545 ;户口业务:88665249)。

  多项落户

  区县(市)公安机关可受理

  新措施进一步下放了户口受理审批权限。将务工人员落户、投资兴业落户、获荣誉称号落户、民族更正、集体户立户、征地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等业务下放由区县(市)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将夫妻投靠落非农业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非农业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非农业户、长株潭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非农业户、性别更正、离婚回原籍落非农业户、区县(市)内农业户口迁移等业务下放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批。

  户口办理县级公安机关

  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新措施缩短了户口办理审批时限。新措施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的无需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户口业务,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结;户口业务需审核审批的,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县级公安机关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市公安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新措施进一步缩短了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时间。申请人在居住地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登记居住证信息后,城区及四区县(市)城关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生儿可选择

  其父或母户口所在地上户

  孩子出生了,爸妈户口不在一起的可能面临着一个选择,孩子户口究竟在哪边办理为好?

  “哪边有好学校,哪边方便就学就可选择在哪边办理。”警方明确,从现在起,新生儿均可在其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派出所以其他行政管理等理由拒绝上户的,上级公安机关予以督促办理,经督办仍未上户的,由区县(市)或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批准上户。

  病重、升学等急办身份证可享绿色通道

  新措施要求,对因病重、考试、升学等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居民,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长期卧床的病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居民,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上门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

  新措施要求,派出所在工作时间内对辖区居民要求出具户籍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由户政窗口民警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当场开具证明。

  城区公安分局受理出国境申请增加到13类

  新措施要求,从今年8月1日起,将城区公安分局受理的出国出境申请范围由3类增加到13类,包括护照,赴港澳旅游、探亲、商务、逗留、定居及其他申请,赴台湾旅游、探亲、居留、经贸交流、定居及其他申请等。

  另外,在原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探亲一次签注的基础上,为符合条件的大陆居民,依据其入台许可有效期限,办理1年、2年、3年有效多次往返探亲签注。

  新措施简化了出国境证件遗失补办报失证明手续。明确申请人可到证件遗失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报失证明,或由申请人直接到出国境证件受理窗口当场作出书面遗失声明。

  另外,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出入境证件设立专门接待窗口,开通工作服务专线0731-82587605,为其签发2年至5年的居留证件。

发表评论须知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本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 您在本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本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凡注明"来源:"环球传媒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球传媒网》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环球传媒网》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Copyright © 2008-2010 WWW.HQJJW.NET.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环球传媒》 版权所有:《环球传媒网》 投稿邮箱:hqcmw2012@163.com 本网法律顾问:王鑫海 新闻热线QQ:160867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备案号: 京ICP备120430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