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多项政策措施保障稳增长用地服务稳增长大局
作者: . 时间:2015-05-04 来源:黑龙江
科学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开展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统筹安排全省建设用地规划布局,优先保障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向产业重点项目聚焦地区倾斜。
年度计划投放向重点项目倾斜。优先保障国家、省重点产业项目、民生工程以及其他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和农村生产生活用地等民生重点工程用地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由市、县根据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统筹安排,如有缺口省里将视情况进行调剂追加。
国家重点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可以先行用地。对我省通过部用地预审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因工期紧或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实行省内统筹耕地占补平衡。对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区,在本地区实施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先行在本市域内实施易地占补平衡;市域内仍然有困难的,经双方政府协商同意,并经省厅审核通过后,可以实施省内市际间易地占补平衡,实行自愿有偿调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大型水利设施水库水面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占用耕地必须实施占补平衡。对短期内难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在落实补充耕地数量基础上,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对现有耕地进行提质改造,实现质量总体平衡。
重点建设项目单独报批用地。国家和省重点产业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可采取单独呈报、单独审批的方式,不受批次次数和时间限制,实行随报随批。
促进房地产用地转型。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鼓励和支持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重新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
大力扶持养老产业用地。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
积极支持物流业发展。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大力支持旅游业发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独立选址规划指标安排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比照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为切实保证用地保障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省国土资源厅将全面建立重点项目用地台账,完善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快速通道制度,实行分片包干推进负责制;健全制度,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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