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 3
本站公告:
严正声明 本网接到多起举报称:江苏连云港地区有人仿冒我方《环球传媒网》名称及制作假冒网页和栏目从事非法活动。其假冒网站的违法行为与本网无关,我方网址是:www.hqjjw.net 请认真核对!

当前位置: 主页 > 各地资讯> 正文

黑龙江延寿大米获批国家“双地标”保护产品

作者: 钱玺勇记者郭宪勇 时间:2018-11-03 来源:黑龙江

本网讯钱玺勇记者郭宪勇)11月2在第十六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暨第四届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推介会上黑龙江延寿大米被国家农业农村部授予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据悉这是继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延寿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又一次获颁的国家级殊荣
\

据了解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因素品质特征和特生产方式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四个核心要素
\

据介绍延寿县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是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全国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县全国唯一的优质香米之乡境内山峦叠翠河流纵横稻田阡陌森林覆盖率达到51.76%,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均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素有塞北小江南的美誉因地处北纬45度黄金水稻种植带的独特自然禀赋蚂蜒河和亮珠河交汇形成三角形冲击平原河滩漫地形成厚达40多厘米的腐殖土构成了独一无二的有机稻米气候和土壤条件孕育了天然有机大米

作为全省超百万亩水稻大县之一的延寿百年来创造了多项第一全国第一个水稻飞机灭草实验区新闻纪录片在全国播放青年农民姚洪亮发明了有机水稻覆膜栽培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创建了不使用化肥不使用农药创高产的新技术模式水稻机械插秧新基质无土旱育苗高产栽培机械钵育摆栽技术在黑龙江领航……

延寿县农业局局长于永洋介绍说,201710,“延寿大米取得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创建资格是全国申请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创建示范样板中唯一一个以稻米类获得创建资格的农产品

为做好示范样板创建工作延寿县积极推行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按照水稻生产技术规范》、《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等标准严格监测水稻产地环境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建立了县村三级监管体系开展延寿大米质量安全巡查抽检实施定性定量检测合格率为99.8%。并健全了县级追溯系统设立县城乡镇和企业三个对接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将全县三品一标认证企业和稻米加工企业生产主体纳入平台进行监管

同时创建了销产一体化全产业链逆推机制和模式实现了从种子到市场终端的九统一”,制定了延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建立了延寿大米区域共享品牌授权使用管理体系延寿大米标准体系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全程质量可追溯体系全力打造延寿大米独特的专属身份证”。
\

目前全县水稻种植面积达103.7万亩年产优质稻谷60万吨产值达17亿元占全县生产总值的52%,占农民经营性收入70%以上拥有稻米生产加工企业65合作社12年加工能力超过200万吨其中省级名牌企业6市级名牌企业12有机认证产品12绿色产品认证37。18个产品获得省市著名商标在首届中国三亚国际水稻论坛上延寿大米获评中国大米十大品牌之一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亲笔题写:“延寿大米延年益寿”、“生态延寿品质稻米”、“中国优质香米之乡”。
   “此次延寿大米成为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有助于打造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增强延寿大米的核心竞争力全面加快发展区域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助力脱贫攻坚。”延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张洪岐在推介会上发言时表示,“目前延寿县正把发展大米产业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准扶贫的突破口全力实施延寿大米2025战略建设中国优质香米之乡倾力打造延寿大米区域共享品牌,以永不改变的卓越品质为全国消费者提供最优质最健康的中国粮食做最安全的中国饭碗’!”
                   编辑:李韬

发表评论须知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本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 您在本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本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凡注明"来源:"环球传媒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球传媒网》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环球传媒网》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Copyright © 2008-2010 WWW.HQJJW.NET.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环球传媒》 版权所有:《环球传媒网》 投稿邮箱:hqcmw2012@163.com 本网法律顾问:王鑫海 新闻热线QQ:160867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备案号: 京ICP备120430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