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作者: 记者郭宪勇 时间:2018-11-22 来源:黑龙江
本网讯(记者郭宪勇)11月22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吴小平介绍,11月13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会议决定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56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80元提高到3900元,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4520元提高到154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164元提高到10800元,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548元提高到842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80元提高到5892元。
据了解,新的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是黑龙江省连续第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尤其是近年来,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幅度较大,从2012年开始,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2.1%,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8.1%,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2.6%;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1.2%。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197.7万城乡困难群众。提标后,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5位,农村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22位。
此次提标工作充分体现了黑龙江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东北三省时关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好城乡生活困难人员基本生活”重要指示的决心,也是贯彻落实省委第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的具体举措。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已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和督促各地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新的保障标准,加快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到困难群众手中,使广大城乡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
编辑: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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