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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哈尔滨此政策正式落地!

作者: 官宣 时间:2023-07-31 来源:哈尔滨

近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最新政策公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带押过户”贷款业务适用于卖方已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铁路分中心本部办理了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存量房,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除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要同时满足买方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贷款、交易的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等政策要求的办理条件。
这一政策的出台,卖方无需提前结清原公积金贷款解除抵押即可交易并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免去了职工自筹资金先行还款等资金顾虑,切实减少存量房交易环节、有效减低买卖双方职工交易成本,提高存量房流转效率,更好地支持刚性和改善性抓放那个需求,促进哈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今年以来,哈公积金中心陆续出台了“商转公”贷款、二孩以上家庭租房提取、同城转移接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试点范围等多项便民惠民政策,为哈市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卖方已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铁路分中心 本部(以下简称 “公积金中心”)办理了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存量房。
二、办理条件
买方选取“ 带押过户”模式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除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卖方出售的房屋仅在公积金中心存在尚未结清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交易的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权属明晰,无查封、 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顺位抵押登记;
(三)卖方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存在逾期诉讼和尚未还清担保公司或开发公司代偿还款资金等情形;
(四)买方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贷款;
(五)买卖双方同意。
三、办理要件
申请办理“带押过户”模式公积金个人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二)买卖双方签订的《“带押过户”结清贷款申请书》;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Ⅰ类账户银行卡;
(六)首付款收据;
(七)卖方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八)买卖合同书或黑龙江省房地产经纪居间服务合同;
(九)卖方产权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
(十)卖方产权人的Ⅰ类账户银行卡;
(十一 )卖方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六分方章各一枚;
(十二)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各 1 张、双方 6 分方章各 1 枚;
(十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符合“带押过户”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约评估。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同意采取“ 带押 过户”模式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时,买方通过公积金网上营业厅、 微信公众号等自助渠道进行存量房贷款资格审查预约。预约成功 后,买卖双方按照预约时间和地点向公积金中心经办机构提交申 请材料,公积金中心经办机构与借款申请人面谈,对材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 “ 带押过户”贷款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符合条件的,买卖双方签订《“带押过户”结清贷款申请书》(见 附件),双方同意用买方贷款结清卖方公积金贷款, 由经办银行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二)审批贷款。经办银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 买卖双方持首付款票据及其他相关贷款材料到公积金经办机构 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办理贷款审批。如批准的公积金个人贷款 额度小于卖方结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卖方需提前偿还差额部分(贷款审批时卖方开户行后面标记 “ 带押过户”字样)。
(三)签订借款合同。买方与公积金中心及其受委托银行签 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四)办理转移及抵押登记。买卖双方及公积金中心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五)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经办机构收到不动产部门出具 的不动产顺位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委贷基金户。
(六)结清卖方贷款。公积金中心经办机构打印《公积金个  人贷款发放通知书》,依据《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通知书》卖方  开户行标记“带押过户”字样和《“带押过户”结清贷款申请书》, 公积金中心经办机构当日通过公积金业务系统 “柜台还款登记” 功能办理贷款结清登记(结算方式选择“ 电汇”),打印柜台还款  登记回单,经办银行按照划拨明细及柜台还款登记回单金额,放  款至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结清卖方贷款并打印结清证明;  剩余贷款资金(买方贷款总额-卖方贷款结清金额)放款至卖方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
(七)抵押注销。卖方贷款结清后,公积金中心经办机构通 知卖方领取结清证明并协助卖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自 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铁路分中心本部以外的,需参照其所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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