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公开征集涉网黑恶犯罪线索
作者: 公宣 时间:2023-03-25 来源:哈尔滨市公安局
(一)“裸聊”敲诈:利用信息网络引诱他人裸聊并窃取相关通信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相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信息网络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恶意索赔:以维权打假为掩护,以大量差评或向电商平台、监管部门投诉为要挟,恶意向商家索取赔偿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负面舆情敲诈:无资质的媒体经营人员、网络传播平台及公众账号,以新闻媒体或者记者名义利用信息网络打着“舆论监督”旗号,以持续发布或删除虚假捏造、歪曲事实的帖文相要挟,实施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网络“水军”滋事:利用信息网络组织或雇佣“水军”威胁、恐吓、辱骂、诽谤、滋扰他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破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网络“软暴力”催收:以讨要债务为目的,通过虚拟网络电话通讯手段进行高频度骚扰,致使被害人及其联系人手机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群发软件发送辱骂文字、侮辱性图片骚扰被害人及其关系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其他涉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
(一)举报材料尽量详细,可包括事件经过、实施犯罪的相关APP、有效网址、链接、网上交易记录和社交软件账号等相关情况。
(二)举报人要对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或夸大事实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提供犯罪线索的举报人,公安机关将对其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其人身安全。对举报线索协助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凡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采取当面、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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